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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支持央企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

时间:2015-06-04  来源:人民政协报  

    为促进中央企业通过公益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民政部和国资委近日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

  根据民政部5月29日公布的《民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央企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十方面指引,包括设立慈善组织、发挥好已成立基金会的作用、利用自有资金积极捐赠、与慈善组织合作、组织职工开展志愿服务、做好定点扶贫工作、支持慈善文化传播、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确定负责履行社会责任的部门、创新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等。

  央企参与公益慈善应遵循“四原则”

  在《意见》中,明确了央企参与公益慈善的四个基本原则,即自愿无偿、统筹兼顾、合法合规以及专业科学。

  自愿无偿是指央企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捐赠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央企开展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央企不得以慈善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回报性反馈。

  统筹兼顾是指央企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履行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与履行社会责任统筹兼顾,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参与公益慈善的领域、内容、方式和捐赠规模。

  合法合规是指在国内公益慈善活动中,央企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慈善活动中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专业科学是指央企要将参与慈善事业纳入自身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专业特长,制定各具特色的参与慈善事业的规划,建立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合理选择慈善领域、项目和形式,科学实施,提高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益。

  鼓励央企直接设立慈善组织

  《意见》提出,要鼓励央企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首要的就是直接设立慈善组织。《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央企可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也可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社会工作等公益事业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帮助国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央企出资设立了10家非公募基金会。对于这些已经出资设立基金会的中央企业,《意见》则要求发挥好已成立基金会的作用,要忠实履行公益慈善宗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切实有效服务困难群众,并力争在内部治理、项目设计、程序透明、方法专业等方面成为慈善组织的表率。

  《意见》还提出,央企应该积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捐赠,与慈善组织缔结合作关系,组织职工开展志愿服务,深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支持慈善文化传播,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并且要求确定专门负责社会责任履行的部门。

  《意见》还鼓励央企创新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央企依托相关金融机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鼓励央企整合内部捐赠资源,统一筹划部署,结合企业战略,聚合内部资源并形成合力,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

  对央企行善提供有效支持

  《意见》中,还专门对央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有效支持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央企设立慈善组织,要依照相关法规,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央企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同时要加强对央企慈善行为的指导,做好央企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合作对接。要认真研究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切实发挥沟通协调职责,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和完善。

  对于企业行善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央企设立的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央企加强公益性捐赠税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央企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推动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方便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意见》还明确,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协调媒体积极宣传央企慈善行为和成绩,创造有利于央企投身慈善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同时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

  在明确支持的同时,《意见》还强调,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央企设立慈善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重点加强对财务状况、信息公开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对央企设立的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依法保障央企作为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人按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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