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诸多规定引发了网民关注。《刑九》中有关网络安全的修改中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在网上传播哪些信息属犯罪?12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做客新华网《新华访谈》,就《刑法修正案(九)》中网络犯罪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周汉华说,在网络平台在网络传播当中、在信息传播当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很多非法信息、云的存储、各种技术的使用,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和更大的社会责任。
[新华访谈]:此次修订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第一次被写进刑法,刑法修正案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网络犯罪量刑时加入单位主体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周汉华:其实现在整个互联网领域里在国际上针对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只有一部,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我们国家的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在网络犯罪这个问题上,这次在285、286条,都增加了网络犯罪的规定。为什么这样呢?我们看一下我们的刑法,即便没有增加网络犯罪的规定,在刑法理论、刑法实践中,如果单位构成犯罪也是可以追究单位犯罪责任的。这一次刑法修正只是更加明确,从实质上说跟过去并没有区别。再一个从我们的刑法和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相比,我们特别提出来对网络里的单位犯罪要加以明确,所以这次我们也是跟国际网络犯罪公约更加接轨了。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是这一次很重要的亮点,因为现在网络平台在网络传播当中、在信息传播当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很多非法信息、云的存储、各种技术的使用,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和更大的社会责任。
我们的刑法是1997年制定,里面有3个罪名,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是有10个罪名,所以我们和国际有一定的距离,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公法责任方面这次补上了责任,等于在刑法285、286、287条基础上弥补了一个漏洞。现在大量的行为都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上进行的,所以平台必须要履行更大的社会责任,这当中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是随便追究他们的责任,不是说平台发生事情就追究你的刑事责任,而是监管机关责令你改正,拒不改正的才会追究责任。前面还有一个你要履行行政法规要履行的义务,你拒不履行,责令你改正你拒不改正,那是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只要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监管机关的执法,应该说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不会的。
下一步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到底有哪些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义务要明确,所以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包括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包括网络安全法的制定,包括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明确它,到底有哪些实体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个部分,一定会完善什么叫责令,什么叫拒不执行,责令是什么样的形式,责令一般是有书面形式,责令履行一定要有一个期限,你在这个期限内举行。包括拒不履行也有一个时限规定。所以都会在实体边界上、权利边界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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