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
笔者16日从省安监局、省纪委等部门了解到,日前,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省政府已批复《佛山市顺德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该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10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其他19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经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间流入车轴装配总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间接原因是:富华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国土城建和水利(城市建设)、公安消防、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等部门履职不力;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已将富华公司董事长吴志强等10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时任顺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邓永强等19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2名责任人员诫勉谈话。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富华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由顺德区委、区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责成顺德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检维修作业、停产复产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10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人进行诫勉谈话 [正文结束] |